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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章程》,结合杭州临床肿瘤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是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的专业委员会命名方式为“学科+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临床肿瘤研究相关科研合作、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肿瘤防控意识,提高肿瘤科学防治水平。
(三)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推广临床肿瘤研究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按照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相关临床肿瘤研究领域会员。
(五)积极发展专业会员,举荐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诉求和建议。(六)掌握国际国内科技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科技发展建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开展科技协作与实验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执行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理事会决议,完成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四)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报告。
(五)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六)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等重大活动事先要向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交叉重复。
(二)基本形成立足浙江省杭州市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研究会工作的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临床肿瘤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活动等能力。
(四)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提交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理事会审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三)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发文批准专业委员会成立。
(四)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与新建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设现主任委员1 名、前任主任委员1 名、候任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3-6名。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前任、候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0至100 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浙江省外委员原则上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
第九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员。
(二)从事本临床肿瘤相关领域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三)热爱研究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临床肿瘤研究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 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 岁。
(五)一人同时在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专业委员会任职不超过三个。
第十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相关团体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常委以上人选提交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换届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届期四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由常务委员会向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提出申请,报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统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组织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通讯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建议名单;征求下届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意见。
(二)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秘书处主持召开,由本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建议名单。
2、依据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秘书处主持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投票表决筹备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差额或等额);
3、向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研究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宣读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等额)。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报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备案,以研究会官网通讯将新一届委员会组成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同时报杭州市科协备案。
(六)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产生后一个月内,召开常委会进行财务和文档资料等交接。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三)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至多产生两名常务委员。
(四)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原则上不能出自同一法人单位。
(五)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5 岁,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或相关学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
(七)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长1 人,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可聘工作秘书1人。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委会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应及时将秘书长和工作秘书名单报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备案,聘任工作秘书费用按杭州临床肿瘤研究财务要求支出,费用由专业委员会筹资承担。
(八)专业委员会两年内不以本委员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秘书处审核,报研究会的会长办公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九)卸任的上届前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十)当选的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由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六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按照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及时做好学术档案、工作文档等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5年2月**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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