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O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为: 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Hangzhou Association of Clinical Oncology, HAC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通过科研、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肿瘤诊疗创新的研究会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是一个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团体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国际合作交流,致力于推动治疗肿瘤疾病的创新药物基础研究、转化研究,应用及临床研究。通过发展药物研究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推动肿瘤预防、诊断及治疗的规范化,提高中国肿瘤学领域的临床实践和科研水平,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癌症防治领域内的学术研究:牵头多中心联合课题,研究创新疾病治疗方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和疾病诊疗水平;

(二)学术研讨:以会议、培训、学术刊物、联合会诊等多样化的模式,促进学术研讨,打造癌症防治和诊疗的紧密合作;

(三)临床研究:牵头单中心及多中心联合科研项目,检验肿瘤预防、筛检、治疗方法,改善肿瘤病人生存质量;

(四)技术推广:推广癌症防治领域的新技术、新观点;

(五)专业培训:以培训班、互联网授课等方式,开办专业培训课程,提升癌症防治领域的的整体诊疗水平;

(六)成果转化:将学会学术研究的相关科研成果,与单位会员合作,进行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

(七)咨询服务: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癌症防治领域发展方向以及健康中国战略发展的建议;

会议会展:组织会员的学术论坛、新药研发、设备技术展览及研讨会,促进癌症防治的交流与发展;

对外交流:积极开展与全国及国际相关单位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国癌症防治领域的窗口和桥梁;

(十)承办委托: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与协会专注的行业/领域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研究、教学或有志于推动该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在具体专业领域展现出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成就,能够为协会的发展带来积极贡献;

(五)承诺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如会议、研讨会、培训、志愿服务等,为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愿意并能够按时缴纳规定的会费,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项目开展及会员服务;

(七)愿意分享行业知识、经验与资源,为协会的集体智慧库添砖加瓦,同时在能力范围内为协会的公共事务、项目合作等提供支持;

(八)解并承诺遵守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的所有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及决议,维护协会的和谐稳定,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会员文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申诉和维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本会,推荐新会员入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举行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杭州市科协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批准设立本会各办事机构和指导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提议聘请研究会顾问和授予名誉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紧急事务;

(四)代表大会出席重要会议;

(五)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和监督本会财务、文件档案等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2日经杭州临床肿瘤研究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